科学研究

关于印发《河北工程大学省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9日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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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643]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基地:

《河北工程大学省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河北工程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工程大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6年第十二次党委常委会议、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2016629

河北工程大学省级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北工程大学省级科研平台是指依托我校建设,经省(部)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社科研究基地等(以下简称科研平台)。

第二条学校成立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学校、学院(部)、平台三级工作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校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是全校科研平台管理的领导机构。学校科研、学科规划与建设、组织、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教务等职能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负责:

㈠组织制定科研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㈡对科研平台定期进行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完成考核、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㈢协调跨学院建设科研平台的运行与建设等问题,管理科研平台内优势创新团队。

第五条依托学院(部)是科研平台的行政归口管理和建设支撑单位。主要负责:

㈠组织科研平台确定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㈡为科研平台提供办公场所、研究用房和其他科研设施条件;

㈢协助科研平台完成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㈣负责科研平台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三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建设任务和平台经费等建设与运行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科研平台可设管理人员1名,负责平台日常事务。

第八条科研平台研究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职研究人员,其管理及绩效奖励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科研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平台经费的直接责任人,按相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经费。经费预算与支出须依托学院(部)审批。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科研平台每年应向省(部)主管职能部门和科研处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对科研平台进行评估。市(厅)级科研平台自愿参加评估,对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研平台。

第十二条凡我校教职工取得的署名科研平台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等纳入学校职称评聘、绩效评定和科研考评等体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建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学校授权科研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工程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河北工程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长:王延吉

副组长:彭文民孙玉壮吕海涛刘志军王林昌

郭鸿湧

员:王丽涛史三元

朱望东严淑华张子平张京军

李秋生武江河姚立根胡承军

贺洪江赵继军黄伟力彭克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办公室人员组成为:

任:王

副主任:李新旺李文竹

员:科研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学院科研秘书

河北工程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管理办法》,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优秀科技人才和团队培育,学校设立河北工程大学创新基金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包括博士专项基金项目和创新团队培育基金项目。博士专项基金项目为新到校或回校博士的科研启动项目;创新团队培育基金项目培育以问题、需求为导向、依托省级以上科研平台或重点学科的优秀科研团队项目。

第三条本创新基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面向行业产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择需、择重、择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二章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专项基金资助对象和条件

㈠博士专项基金资助新到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

㈡项目选题必须符合我校相关学科和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

㈢已受本基金资助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创新团队培育基金资助对象和条件

㈠以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平台或学校重点发展领域为基础的优秀科研团队;

㈡以解决行业和产业重大关键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为导向,项目预期成果应用前景广阔,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团队带头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㈣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群体(近2年引进的人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不同团队成员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

㈤鼓励不同学科交叉融合组建新的科研团队,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在学科交叉融合的基础上,能够形成研究特色,取得标志性成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六条申请博士专项基金人员须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博士专项基金项目任务书》,经所在科研平台或学科、学院签署意见,报送科研处审核立项。

第七条创新团队培育基金项目采取推荐、论证的方式立项。

㈠根据现有科研团队研究基础和学校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由学院(部)或科研处推荐,科研创新团队可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研究项目并组建研究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

㈡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报请学校批准,签订科研创新团队项目任务书后正式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博士专项基金项目

㈠研究期限与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年,资助金额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㈡目标任务:在项目研究期内,每年必须申请国家或河北省科学基金项目,作学术报告1次,并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或主编、参编出版1部著作;

2.获批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主研人参加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项目前五名,省级项目前三名);

3.申请1项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

㈢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期间进行1次中期检查,项目完成任务结题时,提交结题总结报告。

1.项目中期检查由所在学院(部)负责,中期进展报告报送科研处备案。

2.项目结题需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总结报告、主要研究成果清单和证明材料,完成申报书相关任务方可结题。

3.项目可延期1年,到期仍不能结题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九条创新团队培育基金项目

㈠研究期限与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年,项目实施后学校根据创新团队开展实际科学研究的需求,每年资助不少于60万元。

㈡目标任务: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后,应完成下列任务中的两项:

1.科研团队获批省教育厅或以上级别的科研创新团队;

2.解决企业等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研究成果实施转化,学校转化收益达200万元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3.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我校作为主要技术支撑单位获得5项省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取得2项国家重点或重大科研项目;

4.作为主持单位获得1项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励;

5.我校作为建设单位或主要合作单位,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

㈢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期间,每年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时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完成时提交结题总结报告。

1.中期检查和专家论证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结论作为后续资助的重要依据。

2.项目结题需提交结题总结报告、主要研究成果清单和证明材料,科研处组织专家验收,完成申报书相关任务方可结题。

3.项目可延期1-2年,到期仍不能结题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五章

第十条本办法学校授权科研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科﹝20144号)同时废止。

河北工程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支撑与引领工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大学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我校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自然科学奖),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㈠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75万元;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25万、5万元。

㈡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河北省(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5万、2万元。

㈢获得河北省(教育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国务院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设立的技术推广奖或成果转化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2万、1万元。

㈣获得国家科技部备案的社会力量设奖、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一、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2万、1万元;获得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

我校作为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且我校人员为额定人员(自然科学奖中我校人员作为第二或第三完成人)、作为第四及其他排名完成单位且我校人员为额定人员(自然科学奖中我校人员作为第四或其他排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标准的80%50%奖励。

第二条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㈠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每篇奖励20万元。

㈡学校认定的IA学术论文中,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对SCI期刊进行的分区,一区每篇奖励3万元、二区奖励2万元、三区奖励1万元;被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其他IA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㈢学校认定的IB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我校为署名单位,我校人员为前三名作者发表的SCI一、二区或SSCI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分别按第一作者奖励标准的60%奖励。每篇学术论文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以第一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按照学校认定的类别,由国家权威出版社、行业出版社出版的,每部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四条经授权的我校作为唯一权利人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第五条我校作为牵头单位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每项奖励5万元;作为牵头单位获得国家、省级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每个品种分别奖励2万、1万元。

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和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按照相应牵头单位的奖励标准的60%奖励。

第六条学校对上述各项奖励直接发放现金,奖励归我校成果完成团队,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科研成果奖励由科研处负责核定,所有成果以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2016年度及以后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科研处解释。